三天后的中午,对筒子楼所有住户的调查取证工作全部完成,高翔和郑德赶回市局。两个人先到食堂简单吃了午饭,就匆匆赶回刑侦支队大案队的办公室。

碰了碰情况,结果并不乐观,调查没有为案情的侦破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高翔和郑德都陷入了沉思。

首次现场勘验的时候,他们曾查看过丫丫被害的房间,南墙上有一扇窗户,窗户上的插销早已损坏,两扇变形的窗页靠金属扶手上的布条捆绑固定,布条陈旧但完好无损。他们当即就确认了罪犯进入犯罪现场的路径是屋门。虽然门锁完好无损,但罪犯完全有可能具备无痕迹撬锁的技能。莫老头的证词否定了从开始下雨到案发有陌生人进入的可能,后来对谭老四几个人的询问结果再次证实了莫老头提供的情况。高翔曾经考虑过罪犯在下雨前已经进入了筒子楼,这种可能性虽然不大,他们仍旧在调查住户当晚行踪的同时具体核实了每家每户的人员往来情况,调查最终将这种可能性排除了。

排除筒子楼正门进入的可能,剩下的唯一可能就是罪犯是临近案发时从一楼的男厕所潜入的。因为夹在男女厕所中间的水房根本没有窗户,而女厕所的窗户早就从外面用砖砌死了。高翔勘查现场时无意间问过筒子楼里的一个大妈,这个窗户开始就是封着的吗?大妈说不是,原来女厕所窗户外有棵老杨树,很多年前发生过男青年爬树偷窥的事儿。厂子里当年为此事做过专门调查,到了也没查出个眉目来。可偷窥的事儿还接二连三地发生,搞得人心惶惶,后来干脆就封上了。

对这条唯一可能潜入犯罪现场的路径,刑侦技术大队的大队长魏虎亲自做了勘验。男厕所窗户位置较高,尺寸也小。魏虎自己做了个尝试,发现完全靠臂力虽然可以把身体牵引到窗户的高度,但由于窗户太小,身体牵引到适当高度后,根本无法衔接弯头或抬脚的动作,这就意味着不借助蹬踏物是无法钻进窗户的。以魏虎的身手都无法完成的事儿,又有什么人可以完成呢?高翔和魏虎几乎同时推翻了罪犯赤手钻人的可能。可是窗户外面没有发现蹬踏物,外围搜索也没能找到可疑的物证。罪犯是不大可能把这样一件辅助工具在作案后抛带到更远的地方的。何况即便他真的具备这样的反侦察能力,离开的时候又怎么处置从里往外爬时使用的蹬踏物呢?退一万步讲,罪犯自己携带了某种方便的、可收放的蹬踏工具,逃离的时候利用工具自带的功能将蹬踏工具成功收敛带走了,那么他如此详尽、周密的计划难道就是用来对付一个十一岁的、对任何人都不可能构成威胁的小女孩的生命吗?这样大费周章的隐藏潜入路径的目的又何在呢?如果事实如此,他将是一个职业罪犯,一个专门为犯罪而犯罪的罪犯。

高翔想,假定这周密的潜入和出逃确有其事,罪犯又是如何准确选择潜入的时机而保证不被起夜上厕所的人撞上呢?再有,门锁可能无损撬开,却不能完全消声,难道大雨真的完全淹没了罪犯作案的声息以致莫老头和谭老四等四个人都没有察觉?难道他可以瞬间完成撬锁,再次逃脱撞上人的风险?案发现场距离值班室的距离仅仅是两间住房,七八米的距离,他应当能够听见值班室里的麻将声、说话声,甚至可以看到值班室东墙上门窗透射出来的灯光。他就是在这样的视听环境里,在不太明亮却仍可照明的灯光的照射下坦然选择将犯罪进行到底的吗?什么样的心理才能承受一系列可能发生的风险?最重要的,他怎么能准确选择了孩子的房间而不是其他人的,如果屋子里是两个甚至更多人呢?解释只有一个,他非常熟悉屋内的情况!

一切勘查结论和逻辑推理都将犯罪疑点一点点限定到了筒子楼里的住户身上。可是几天下来,逐步深入的调查取证却将所有住户的嫌疑一一排除了。罪犯不是筒子楼里的人又会是什么人呢?案件陷入了困境。

犯罪路径的认定过程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巧合,对目前认定的路径勘验后,又没有发现罪犯遗留的任何痕迹。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心理,全都诡异地逃脱在推理之外。

高翔的思路突然卡住了。

他的直觉告诉他丫丫一案可以和林巧珠、仝思雨的案件串并。他的理智却又提醒他还存在太多无法解释的疑点。

第一,罪犯选择的行凶对象年龄差异过大,以丫丫的年龄推断,无论如何不可能与罪犯之间存在林巧珠、仝思雨与罪犯之间可能存在的网络联系。假设马六提供的情报不可靠,罪犯与林巧珠和仝思雨之间并不存在网络联系,罪犯对林巧珠、仝思雨实施的犯罪完全是出于无目的的、偶然性的选择,丫丫并没有在雨夜外出,既然丫丫没有给罪犯提供雨夜追踪的可能,罪犯又是如何将丫丫锁定为行凶对象的呢?仅仅是出于了解被害人家的情况吗?不足以定论罪犯对被害人的选择。

第二,罪犯潜入住宅行凶作案,这在心理上完全违背了他露天作案,将遗留罪证的风险降到最低的行事原则。虽然同样是雨夜,大雨却充当了完全不同的角色。在露天案中,大雨不但像一把洗脱罪恶的刷子抹掉了一切可能留下的证据,同时也为罪犯的紧急出逃提供了直接掩护。而室内作案,案发现场和雨水在空间上出现了割裂,这一割裂非但不会给罪犯提供直接的保护,反而会使罪犯的出现分外醒目,一旦有目击证人,大雨会给他潜入和逃离犯罪现场带来很大的困难。他为什么选择这样的犯罪现场?

高翔清楚地知道三起案件要实现并案需要确凿有力的证据支持,他是不能用直觉来解释犯罪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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