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家,文婷和妈妈过了有生以来最冷清的一个春节,好不容易到了正月十六,文婷立刻在村子里贴出了卖房子的启事。正月十九,村长过来了。村长家早就想建新房子,万事俱备,只待择日,当他得知文婷家卖房的原因之后,决定买下她家的房子。其实文婷也够幸运的了,村庄里的房子一般不好卖,有钱的早建了新房,没钱的人想买房一时也拿不出这么多现金。

按照双方谈妥的价格,村长当即从银行取出来五万元现金给了文婷,文婷和妈妈搬到了低矮破旧的老房子里。旧屋外新近建起了一栋较高的建筑物,挡住了光线,屋里阴暗潮湿,空气中散发着一阵阵的霉味。没有电,只得买了一些蜡烛用于晚上照明。

不久,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文扬杀人一案。

近百人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很多人没有座位,只能站着。各报社和电视台的记者纷纷而来。审理还没有开始,法庭上却笼罩了异样的气氛。

控方是一个年轻的男检察官,刚毅、严肃的脸膛,与他身上威武耀眼的制服极为相称。公诉机关首先宣读起诉书。

“……经依法查明,×年×月×日中午十二半左右,被害人与被告租船一同前往济口镇的鸟岛赏鸟,回来的途中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之中,被告突然掏出船中工具箱中的扳手,趁被害人不备时击打其后脑,致被害人死亡。六点左右,被告意图弃船逃跑,因船夫陈爱才及时发现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将其当场被捕。经法医鉴定:死者生前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后脑致其失血过多引发死亡,扳手上留下的指纹与被告吻合。被告因高考两次落榜,平时表现出十分憎恨高考的极端情绪行为,言语之中时常流露出对大学生的不满和鄙视。被害人是在读大学生,案发前不久,在一起口角之争的纠纷中,曾当众指责被告不务正业,成天游手好闲。被害人的出言不逊,很可能触痛了被告脆弱的自尊心,因而使他怀恨在心。至于后来被害人为何愿意与被告一同前往鸟岛,本院推测被告很可能采用了某种欺骗的手段。在公安多次讯问中,被告的口供前后不一致,对杀人一事有时承认,有时又不承认。经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精神正常。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扬因对被害人苏姗姗不满而起杀意,且在讯问阶段认罪态度不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随后,被告文扬的辩护人贺晓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慎用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规定,请求法庭免于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处罚。

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莱市大众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蓄意杀害他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安民心。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认罪态度恶劣,口供反复无常,表明被告无意真心悔罪。被告人为了泄愤,对造成苏姗姗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应从严惩处!

他还说,被告虽然是一时冲动的不理智行为,但故意将被害人残暴杀害的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却相当巨大,使被害人失去了最宝贵的年轻(23岁)的生命,被害人的双亲哀痛欲绝,身心备受摧残,精神濒临崩溃的边缘……对于被告人这种灭绝人性的杀人行为,理应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告慰被害人的在天之灵,才能抚慰被害人家属心灵的创伤,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才能在全社会广大民众中体现中国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亵渎性。

被告人文扬一直处于沉默状态,他几乎放弃了所有辩护权,对法官和律师的讯问,总是不置可否地点头或摇头。自被押着进入法庭后,他始终仰着头,望着法庭上面的天花板,双目呆滞。在庭审前,他指定了姐姐文婷为他的第二辩护人,他认为关键时刻,姐姐会为他说话。

果然,当所有的辩论完成后,法官询问文婷有什么要作补充辩护时,文婷从自己的席位上站了起来。

在此之前,为了弟弟杀人的案子,文婷上网查遍了所有有关故意杀人罪的法律知识,通过对弟弟情况的分析,心里萌生出挽救弟弟的一线希望。庭审刚开始时,她对贺晓拈律师倾注了极大的希望,但越听越不明白,为什么他只在量刑上做不关痛痒的辩护请求,而最关键的地方却没有涉及。在这个时候,她再不出面为弟弟说几句话,只怕弟弟活着的机会就非常渺茫了。

她首先向苏姗姗的父母深深地鞠了一躬,并下跪请求原谅。刘玲英当即在旁听席上哭了起来。然后,文婷非常平静地向法庭提出了她的弟弟在量刑上请求考虑证据存疑。她说,虽然查明文扬有故意伤害苏姗姗,致苏姗姗死亡的事实,且作案时间和作案工具等证据充分,但被告口供前后不一,案发现场无目击证人,这些情况,在法律上属于证据存疑。既然案件存在证据存疑,在量刑上应留有余地,在符合重判证据不足,轻判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应不择重而择轻判处。请求法庭给被告准予无期徒刑。

辩论了近两个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参加人员陆续离开了法庭。

继续开庭后,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文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银潼丧葬费1500元、死亡补偿费2000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01500元。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一审宣判后,文扬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听到法庭的宣布后,文婷长长地吁了一口气。弟弟的命总算暂时保住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民事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她和妈妈两人完全可以不用赔偿。文扬是个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责任人,所以赔偿金应该由他一人负担。可文扬被关押,又不存在实际财产,事实上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如果她不赔偿,不但会激怒被害人的家属,而且文扬被释放后,仍然逃脱不了履行赔偿金的责任。

文婷决定先用卖房的钱还上一部分,然后和苏姗姗的父母商量,最好能达成一纸协议,余下的钱让她辍学打工慢慢还清。文婷走出法院大门时,弟弟的眼神仍然深深地烙在她的脑海里,痛苦、惊恐、绝望、期待,种种复杂的成分交织混合在一起。当看到弟弟被警察押着走进法庭的一刹那,她的心几乎要碎了。今后,弟弟将在监狱里度过漫长的岁月,不知何日才能重见自由的阳光?他还这么年轻,人生的路还这么长,他该怎么办呢?难道就这样毁了一生吗?

文婷想着想着,两行眼泪就不知不觉地涌出了眼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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