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判进行期间,非正式的议论也有过几次。譬如,在宫内目睹现场这一事实已经清楚无疑的那天,谷本审判长就跟其他两位审判官议论说道:“看来,关于这个案子,搜查部确实存在问题呢。”

在通常情况下,象这种单纯的案件,议论是在辩护人最后的辩论开始之前结束。也就是说,大多数审判官认为:在证据对证的阶段已经形成心证,在量刑方面,只要问一下检察官的意见即可——实际上这也是作为一种“行情”的预测——用不着听一个头脑不清的辩护人的辩论。

作为立足于当事主义立场的现行刑诉法的方针,也许有人认为这没有什么不合适的,但是,在法院这块达官领地上,那种强烈的保守气氛和根深蒂固的,旧的心理习性,是很难消除的。

成绩优秀者当审判官,次之的当检察官、律师。一战前的这种等级观念是难以排除的。在审判官的头脑里仍然塞满强烈的职权意识,他们大多认为:唯有自己的判断才是最正确的,而没有必要听取他人意见。

有这样一说道:辩护人在最后的辩论中,如果对论据论述过细,反而吃亏。其根据是:大多数审判官们都是以“那事早知道”的表情听着,因此如果是以教诲审判官的态度辩论的话,就必然会遭致厌恶或反感,骂他狂妄不自量。

因此,辩护人不得不在“酌情”上下功夫。所谓“带泪的辩论”、“硬磨软泡的辩论”迄今仍然风行,据说就是由于这种情况所致。

但是,上田宏一案,其议论并没有在最后的辩论前结束。其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不论怎么说,菊地律师曾当过二十年的审判官,具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又著过书,又在大学开过讲座。

冈部检察官在求刑结束后,主任审判官野口以随便的口吻说道:

“不管怎样,认定是有意杀人,这不妥吧。”

他的话是想引起谷本审判长的注意。但谷本审判长却说道:

“怎么说好呢?先听听菊地辩护人的辩论再说吧。”

至此,议论就不能不结束了。不过,不能全怪审判长这句话。那天还有对其他两个强奸致伤案的求刑,该议论的案件不少。

这次议论是在闭庭后,地点是审判官室内。通常都是在工作期间即下班前结束,但关于上田宏一案的议论却化了较长的时间。

“那么,野口君,先说说你的意见吧。”

谷本审判长催促说。野口是主任审判官。指挥法庭的虽然是谷本审判长,但做详细记录、整理证据等却是野口的任务,判决书也是由野口写。

主任审判官坐在审判长右侧,故称右陪席;另一个坐在审判长左侧,故称左陪席。左陪席好象是聋子的耳朵——摆设,不起什么作用,踉最高法院的审判官一样,坐在席上打盹,以至于审判长不得不时而扭他一把或捅他一下。但在议论时,他却是一个不可缺少或忽视的力量。至少,在以杀人而上诉的案子中,如果三位审判官意见不完全一致,就不能进行判决。

“我认为,正如菊地所说,是一次事故。有意杀人一说,我认为是不能成立的,被告人的责任仅仅在于他拿出小刀,但他不是故意犯罪。这就是我的想法,不知道是否正确?”

野口窥视着谷本审判长的表情。他知道审判长因非常关心这个案子,就连笔记也做得很详细。

“矢野君,你认为呢?”谷本审判长没有直接回答野口的问题,而是把头转向矢野。

“我得到的心证是被告有意杀人。”

矢野愣头愣脑地回答说,他从司法进修所出来才两年,是位新手。他似乎无所顾忌,总是干脆地提出自己的见解,因而,常使谷本审判官震惊。

现在,他主要是受理一个司机开车压死人逃跑一案。前年,在审理一个品德恶劣的汽车司机一案时,他提出应以杀人罪论处。但当时遭到谷本和野口的反对,仍按惯例判为过失致死罪。现在看来,这样做还是有先见之明的。

总的看,矢野的量刑是重的。野口感到:矢野之所以考虑问题无所顾忌,是受了现代青少年身上一般所具有的那种虚无主义气氛的影响。

野口之所以有这种感觉,是矢野曾经在下班的路上对他讲过一段这样的话:一个审判官即使想用人道主义的思想方法做出正确的判决,也是不可能的,这样就会陷入自我矛盾冲突之中。只要日本法院的实际状态不改,又存在一个案子牵涉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只注意完美的判决的话,案子并不算是审理完毕了;审判官只要追求裁判的真实就可以了,而不必追求论理的真实;如果说,反正是要在适当时候妥协的话,那么,其灵活的裁判办法就是使检察官的论点成立。——这些话,矢野当然没有敢在谷本面前讲过。

“菊地说,刺伤只是由于被害人扑过去的动作造成的,但这是不可设想的。难道被告一方就没有采取积极的行动吗?说被害人把住对方的手,这不过是纯粹的想象罢了。”矢野候补审判官以强烈的无所顾忌的语调,滔滔不休地说,“当然,这不过是枝节问题。从整个案件来看,是具有着凶杀案件的轮廓的呢。即使领到现场去的是被害人,但拿出刀子来的却是被告人。也许被害人去夺被告人手里的刀子呢。不是说初子是一个相当野性的女人吗?——被告拽住被害人尸体的两腿——这种相当残酷暴虐的行为,难道是一个一时疏忽的人所干的吗?掩盖尸体,隐藏凶器,又毫不在乎地同女人私奔同居。即使这些行动不是有计划的行动,我认为也可以确认是有意杀人的表现。”

“你这番话简直跟检察官讲的是一个腔调呐。”野口苦笑着说,“菊地的辩论难道全白费了?——但我嘛倒是得到这样的心证,即:作为有意杀人的动机,不论怎么说,其根据是很不足的。仅仅因为初子要把良子怀孕一事告诉其家长,被告人就想杀人吗?初子不是向被告倾诉了心中的一切爱了吗?拽住尸体两腿——不错,这从表面看来也许是残酷,但除此办法以外,别无他法移动产体。被告人此时当然是怒气冲天,分不清善恶、是非。难道不是这样吗?”

“但是,在作案之后过了很长时间,被告人不也是什么也没有做吗?”矢野也不相让。

“正如菊地所指出的,关于初子和被告人之间的感情上的关系,初子和宫内之间的关系,搜查的材料是不足的。所以,我认为不能确认为故意杀人。”野口说。

“但是,即便如此,现场的情况却是给人印象太坏了。案件的核心不就是被告是怎样作的案吗?”矢野固执地说。

“这一点,我清楚。”野口稍微不悦地说。他想,自己不知不觉地老了。年仅三十三岁的野口不知为什么,一来到矢野面前就这样想。他跟矢野只差八岁,但他感到自己好象是另一个世界的人。

最近以来,年轻的律师中,象矢野这种无所顾忌的人增多了。如果说,审判官只考虑裁判的真实和效率的话,那么,律师如果不持有相同的想法,就不能与之对抗。案件增多,律师也增多,而且集中在城市里。如果不以效率为中心,在今天的城市世界里将无法生活。

野口候补审判官想:“我是不是同情这个被告人呢?”

矢野继续喋喋不休地说道:“我希望他回忆一下拉吉诺·毕奇所写的《激情犯》中的一种观点:在与人发生口角后蓦然用刀捅对方的家伙还是事先有杀意的。发火时其行为的限度一般是将对方推倒或者揍他一顿。但是,如果说有刀子,并且亮起了白刃突然向对方捅去,这也是因为在此以前曾想过要杀人,尽管表面看来似乎一时火起,无杀意。我认为:这个被告人在听到要良子打胎的劝导时,不止一次地想过:要是把她干掉、没有她就好了,我认为对于忌妒狂的女罪犯和所说的《激情犯》,日本法院实在是太宽大为怀了。这种倾向非改不可。如果采取英、美刑诉法,故意杀人犯就应全部处以死刑。”

“好啦,好啦,请等一下。”野口候补审判官笑着说,“我们不是研究修改刑诉法的,而是讨论如何认定本案犯罪情况的。”

“我的话也与此有关系呢。”矢野认为说,“这就是说,即便是被告人于这一天在作案现场,并不是故意或有准备的要杀人,即便是被害人先走在前面领路,其思想也仍然是抱有杀意的,所以,他那拿着刀子的手才没有撤回去,倒是一时抑止不住激动的情绪,象决堤的洪水一般一泄而不可收拾。”

“所以,被告人对被害人这暴举并不是故意干的呀。”野口接话说。

“嘿嘿!”矢野奸笑了一声。“你可真会接话茬,不过,我不会上你的当。你这是首先让我认定其暴行不是故意,然后就是自然地否认有杀意,最后只剩下这样一条:是故意威胁。”

“这个案子要是让你审就好了。”野口又苦笑了一下,“而且,我也象你一样,可以自由地提出相反意见。但是,这个被告人对前途还是抱有期望的。他拒绝良子打胎,一定要将孩子生下来。这样一个人如果轻易地怀有杀意,这不是极其不合情理吗?从心理上来看,如果突然间形成了杀意,不是也会以同样的速度去抑制这种杀意吗?须知,他要养儿育女呐。”

“但是,不论怎么说,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安定的,特别是,这个被告人还年轻。菊地兄不是也说过这样的话吗?必须承认行为的非连续性。”

矢野是很难被说服的。于是以求援的目光望着谷本审判长说道:

“你说呢?审判长?”

从方才就一直沉默认真地听着两位部下的辩论的谷本审判长,瞥了一眼野口,点了一下头,说道:

“我非常赞成把判断的对象放在被告的现场活动上。毋庸置疑,关于刑事案的事实认定,也必须从那儿做起。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搜查部开始没有对此案做过充分的调查,重要的目睹者竟然在公判以后才发现,这是令人感到意外的。虽然宫内有前科,他的证词不可全信,但是,如果在搜查阶段就知道他是目睹者的话,那么,对被告人的调查方针自然就会与原定方针不同。”

讲到这儿,谷本审判长向矢野望去,继续说道:“当然不能无视交待材料,但这种材料是怎样形成的,你心中自然有数。而且,从内容来看,在谈到动机时不仅牵强附会,而且关于作案当时情况也与事实有违。当然喽,虽说跟宫内证词不同,但也不能说其他部分就不真实了。但是,作为审判官,不论检察官的调查报告中写着什么,也必须要从独自的立场去进行判断。如果不是这样,公判和审判官就变得不需要了。关于这个少年‘怀有杀意’、‘有准备的杀人’这种说法,由于福田金属店店主的证词,使人感到相当地靠不住。关于象凶杀罪这样的重罪,其犯罪事实必须是认定为‘毫无合理性怀疑的余地。’你用拉吉诺·毕奇的理论能够做到这一点吗?”

“毫无合理性怀疑的余地,”是英、法、美等国经常使用的一句话。审判长在对陪审员做指示时,必然要引用这句话。五十四岁的谷本审判长在谈话中经常夹杂一些外语,这次,他也是用英语说这句话的。

矢野好象显得退缩了,但不一会儿脸上又浮现出挑战似的微笑:

“能否认定,这与我毫无关系,我只是把这作为一个讨论的议题提出来的。我反正是得到一个这样的心证。”

“原来如此。这是关系到认定事实的问题,必须要充分地讨论。但是,必须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在裁判中,承认被告有杀意,这是否是公正的。真实情况始终不知,就意味着无从判断。当然,这种情况审判官是不能公开向外讲的,但是,我想,审判官对于真实这一点必须不能失去其谦虚态度。你认为呢?”

每当在这种情况下,谷本审判长总是以“你认为呢”这样的问话来结束自己的议论。这也是他的一种习惯。然而,对于年轻的矢野候补审判官来说,听起来却是带有强加味道的。在司法进修所进修期间的一个同学、朋友,现在于东京专门从事民事律师事务所工作。矢野一见到他时就发牢骚说道:“我那位上司一问我‘你认为呢?’我就火不打一处来,真想回敬他几句呢。”于是,他那位朋友回答说道:“我那位先生(称呼自己所属的事务所开办人、老律师)倒是痛快。先生比谷本大十岁。是两代人嘛。”

“与其说年龄的不同,倒不如说是职业上的不同更确切些吧。律师讲话往往是带有断言性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意识到自己手中并没有权力。(我这样讲也许会使你生气。)但审判官却具有决定的权力,有坦然感,所以,说话反而是不大客气的。”矢野说。

但是,既然是审判长那样说了,矢野就是再嘴硬也不能总固执己见。认定事实虽说需三个审判官意见一致,但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按照规定,也可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定。

从充分评议这一思想出发,对少数人意见只能说服,这

是原则。矢野对于野口候补审判官虽然可以爱怎样反驳就怎样反驳,但被审判长轻轻地一说,作为一个新任候补审判官就不能不收回自己的意见了。

“我懂了。”矢野轻轻地点了一下头,便沉默不语了。

“没有必要拘泥于杀人罪或者是伤害致死罪。”谷本审判官说,“作为结果,被害者都是同样一个死。当然,故意伤害罪是相当重的,但不能不预想到,即使适用于凶杀罪,情况也可能是由于受伤而死。在心理上被告人心中是否怀有杀意,从逻辑的观点上是难以断定出来的。拉吉诺·毕奇的《激情犯》,我过去曾读过,但这是一本老书。因为是以小说中的案件作为考察的对象,所以,常常为文人所引用。总之,在拙劣的心理主义这一点上,我是赞成野口君的意见的。日本的裁判,譬如说,对于妻子杀死丈夫小妾的判决,一般是判以缓刑,这样做,不是迁就激情犯,而是出于尊重一夫一妻制这一道义上的考虑。虽说是由于疯狂的忌妒杀了人,但不能说这里就不怀有杀意。然而,不论被告人心里是怎样想的,法院也都是站在保护妻子的立场上进行裁判的,这就是日本的审判。不过,象最近以来,婚外性交已普遍化,所以,如果不改变判决基准,基本人权也许反而得不到保护。如果妻予向丈夫情人脸上泼硫酸,也非得判缓刑,就不公正了吧。但是,”说到此,谷本审判长稍停了一下说,“作为我总的意见是,认定是伤害致死罪为相当。即使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但也不能是事故或过失致死,这是因为被告人是有意识地拿出刀子来的。即便是他用刀想威胁威胁,但结果却是用刀伤害了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这样,被告就是‘结果加重犯’。”

所谓结果加重犯就是指最初认为是件小事,但作案后却产生了严重后果,对于这种严重后果,被告人负有责任。例却伤害致死、强奸之死就是如此。只是,在法律上有些麻烦,在这两种行为之间,由于出现“无过失”或“中断因果关系”的问题,所以常常是讨论的对象。

野口说道:“是的。我认为,大致也免不了是结果加重犯。菊地律师没有接触到这一点,他是预料到我们会确认伤害致死罪吧。”

“是的。菊地君的反讯问虽然很漂亮,但他的辩论却是有点差劲儿。”

谷本审判长从观察中得到的印象是:菊地在辩护中,表现得太潇洒、也过于玩弄逻辑。他认为在裁判中,不论求刑也好,辩论也好,来得更直接些、更实在些、更明确些为好。

“但是,我想,本案在认定因果关系是否中断这一点上会存在麻烦。”野口说。

“这就是说,被告人对初子突然猛扑向自己的行为是不能预见的,是意料不到的,所以,即使有故意威胁的暴行,这与被害者死亡的关系,也不是什么因果关系,因此,也可以说,不是结果加重犯。”

“是这样。判例中也有不承认有‘中断’的。”野口一边翻开桌上判例集一边说,“请看昭和二十四(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小法庭的判决。”

这是强盗持刀抢劫案。强盗犯手持短刀,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偶尔抓住其短刀,因而受伤。即使如此,被告也被定为强盗杀人罪。被告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但最高法院认为原判是正当的。

在被害人的供述材料中说道:由于对方拿着短刀在我胸前反复作捅状,使我的三根手指受伤,正如诊断书所写的那样。但是,在上诉书中,强调的是被告对此“不记得使对方受伤了”这一点,这就是说道:

(―)被告人的短刀是供威胁用的,而不是供伤害用的;(二)被害人的受伤是由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的;(三)不仅如此,被告人不是故意伤害——这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说,根据刑法二四〇条前段(强盗伤人犯判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徒刑),判为“结果加重犯”,在文理上是毫无根据的。

但是,最高法院却驳回了上诉。

野口说道:“因果关系中断说很旧,不能采取判例的办法。特别是,象昭和二十四年发生的这类强盗伤人案件,都是夜间闯进家用刀逼着,被害人因惊慌失措触刀受伤的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因此,我想,象判例那样,可以把用刀逼着与被害人受伤这二者关系肯定为因果关系。

“但是,关于上田宏一案,我认为,威胁行为与致伤、致死的关系却很难说是因果关系。有关详情虽然不清楚,但是,如果说初子受到威胁,在不知不觉中受伤致死,那么,这就是说是由于威胁而造成的死亡,可以说,被告就是结果加重犯。然而,初子是以被告人意料不到的态度扑向被告的。在此,矢野君似乎认定:此时上田宏没有撤回刀子是他怀有杀意的表现。但这种过细的认定不妥当吧。

“从以往的判例看,强盗致死或致伤罪不仅起因于强盗的暴力手段或威胁,而且,也包含着产生其机会的一切杀伤。但是,根据滝川博士等的相反学说,例如说,强盗犯在作案中误把婴儿踩伤或踩死——象这种情况如果判为过失致死或致伤是不妥当的。

“关于上田宏一案,即便是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也不能无限制地认为是条件因果关系。在被告人是否预想到会发生那种严重后果这一点上,不是至少应当限定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吗?

“然而,被害人扑向被告人这种事情是罕见的,也是很难预料到的。因为被害人有自杀的念头,所以,我觉得好象不应让被告人承担致死的责任。”

谷本审判长一边翻着厚厚的判例集,一边听着,当野口一发完言,便把书交给矢野,慢条斯理地问道:

“这么说来,象菊地所说,还是事故致死罪喽?”

“不,还不能那样断定。因为有关事实还不够清楚。”

“但是,你虽然说有关事实不明。但所讲的却是对被告人有利,认定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呢?”矢野迫不及待地顶了野口一句。

“没有必要论及有关事实。”谷本断言说。他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中止部下年轻的审判官之间重复的议论。

“本案有关事实不明,这你们已讲过多次了。但我也曾经对你们讲过:审判官必须学会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判断、裁决。虽然说是故意威胁,但就本案的情况来说,严格地考虑起来,本身并不是威胁。是不是一种摆脱性的行为呢?因为有关事实不明,所以,不能明确地认定是故意施加暴行。”

谷本好象是以一种讲课的语调说。但从他的语气中,同时也显示出面对案件要执法判决的一个审判官的决心。

“在难以认定是故意威胁、故意施加暴行的同时,也难以认定是故意杀人。如果都不认定的话,那么,本案就正如菊地辩护人所说,是一次事故或者是过失致死。从整个案情来看,这不能说是公正的判断。

“例如,野口君提出的、作为一个问题的事例:在强盗误把婴儿踩死或踩伤的情况下,如果不是把此认定为是过失致死或致伤,而是按照强盗杀人罪的解释的话,就是犯人为了逃避逮捕或是为了毁证灭迹才致使被害人受伤或死亡。这样,刑罚就失去了均衡。因此,一切强盗所造成的伤亡都应包栝在过失致死罪里。我认为昭和六年大审院的这种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即使如此,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强盗们之间在现场上开始吵架动武。杀伤对方——这些情况应当怎样看呢?确实又是一个问题。不过,这些情况可以一个一个地做具体分析,不一定需要立一个一般的原则。总之,法律就是这么回事。诸君也不是学生了,因为要从事实际工作,所以,必须要懂得这一套,记住这一套。”

在耷拉着眼皮朝下看的部下面前,谷本审判长继续说。准备写判决书的野口则记着笔记。

“纵观本案,可以说,被告人未成年,也没有前科,在学生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劳动表现良好。这些事实部是可以认定的。善良的少年跟良子谈上恋爱,并使良子怀了孕,甚至考虑离家出走、同居,这些情况倒多少令人莫名其妙。但审判官不是小说家,所以,对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不必做深入细致地解释或生动地描绘。但有一点必须要注意,就是:即使本案是突发性的,但被告人并没有对被害人加以护理,并弃尸而逃。关于这一点,不论有什么理由,也应当说是相当严重的。”

谷本审判长说完瞥了一眼野口的脸儿。这眼神可以理解为对过于同情被告人的野口的警告。之后,谷本接着说道:

“我认为动机不充分,所以,很难认定是有杀意。但是作案后的表现是恶劣的。对父亲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同被害人妹妹同居五天,这些事实,就是从道义上来看也是说不过去的。因此,这个案件不适宜于象过失致死罪这一刑罚,从整个来看,我认为认定为伤害致死罪是合适的。你们认为呢?”

谷本审判长一说出“你们认为呢”这句话,在横滨地方法院第五部中决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即:“有人会说我认为不行。”两个审判官异口同声地回答说道:“明白了”。说完把头低下了。

“关于判刑的问题,大家看怎样?缓刑还是实刑合适?”

“如果认定为是伤害致死罪,我想,就很难缓刑了。”野口回答说。“求刑,要是作为杀人及尸体遗弃罪的话,就得八年至十年。即使我们认定为杀人罪,估计也要七年至五年左右。但是被告人既没有前科又是少年,很有重新做人的更生希望,所以,判实刑五年也是过重了。二年至四年之间怎样?”

“有道理。我也那样想。”

“二年至四年的实刑,我想,检察一方和辩护一方也都不会提出控诉。”

“检察厅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所求刑年数按三成打折扣,就要提出控诉。这个案子恐怕不会控诉吧。”谷本审判长开始整理、收拾桌上的东西。“因为,他们不能不承认自己有疏忽的地方吧。”

“再说,这案子又不是大案子。所以,不会提出控诉的。”

“菊地对于不缓刑这一点也不会不服吧?我想。”谷本站起身来说,“他有二十年的当审判官的经验,所以,对今天的议论会进行到一个怎样的程度,他会有个大体的估计的。二年至四年的实刑,他会觉得很便宜呢。”

矢野也站起身来,开始准备下班回家。但野口还在继续记笔记。

但是,他想:菊地在此案的辩护中干得很出色,如果没有他的反讯问,由于搜查部调查的不充分,就一定不会象现在这样事实清楚。他的脑海里,此案的脉络渐渐地清晰起来。

从被告人陈述意见的时候起,野口就发觉到被告人内心深处残留着作案当时的心理伤痕。他预感到此案不象检察官所认为的那样,具有单纯的情节,他认为,如果没有菊地的反讯问,就不会得到目睹者宫内的证词,初子与上田宏的关系也不会暴露在法庭上。在公判中,他多次想过:“难道就得认定是杀人犯吧?”

野口认为:应当向把上田宏从杀人犯的怀疑中解救出来的菊地律师致敬,向他的漂亮辩论致敬。即使事实正如他所认为的那样,他也知道日本的审判官也不会马上采用过失致死罪而予以缓刑的吧。

议论从四点开始到五点半,进行了一个半小时的时间,把判决的基本框子定了下来。

时节虽是寒冬腊月,但这一天晚上却是暖和得令人有点不可思议。妙莲寺官坻笼罩着一层薄霭,宛如春宵。野口踏着幽暗灯光下的石阶,走进了家门。他边脱鞋边大声喊:

“我回来了。”

其目的,是想要在茶室里的女儿纪子来迎接自己。

“爸爸,您回来了。”纪子说完,便拉开格子门,穿过走廊,来到门口,于是,野口将她抱起。这是野口回家后的仪式之一。

对于审判官来说,最讨厌的就是出庭。这样说,也许有人会提出抗议说,这对从事于人民的重要审判工作的人来说是一种亵渎。但是,不论从事何种职业,这种职业都会有使人产生一种厌恶或反感之处。

即便是律师,也是一样:他早晨起床后思想上一个最沉重的负担就是这一天有审判。一个报纸专栏作家则为不得不为每天必须写作而感到压得喘不过气来。

对于野口来说,只有晚上回到家,抱起女儿纪子的时候,心情才舒畅起来。

“怎么样?”

从房间跟着纪子出来的光子一边从野口手里接过折叠皮包一边问。她从开始就关心这个案子,她认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死罪。今天是菊地律师的最后辩论,又是审判官们的评论,因此,她想,如何判决,其大致情况也该定了下来。

“审判长的意见到底是伤害致死。”野口似乎是一种多少带点抱歉的语调回答说。

“是实刑吗?”

“嗯。如果是缓刑,恐怕检察厅一方不答应。”

“是啊。也许这样更合适些。不过,被告人年少

,所以是不定期的徒刑吧?”

光子是法学教授家庭的女儿,多少知道些专门知识。

“是的。二年到四年。”

判决书将由野口起草,大体一周内可完,之后,将原稿转给其他两名审判官阅改,下周就可交付印刷。

主要部分已经定下来了。说明书开始部分的经历大致跟检察官的冒头陈述一样,但得核实一下对被告的调查材料和原籍地址。野口打算从第二天“在家办公日”起,开始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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