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要点

第二、辩护人对控诉被告人的起诉事实及检察官所提出的事实的认可与否和辩护人的陈述(略)。

第三、辩护人的意见。

因此,可以认为:被害者初子与宫内的关系,是那种典型的新宿无赖与酒吧间女招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可以认定:初子对宫内是恋恋不舍的。这一点,从案件发生的那天,即六月二十八日初子为收欠款途中到长后镇宫内家看见宫内与京子一起喝酒,勃然大怒,向京子施加暴力以及她说的话“决不分手,不给他十万日元”等这些事实也可以清楚地看出。

辩护人确信被告人既不是故意杀人又不是故意伤害,而且认为:被告人也不是过失杀人。其理由如下:

这样,从九月十五日开始的对上田宏一案的审判正好经过了三个月零七天结束了。

但是,以后宫内依然到味美饮食店吃喝,而且,没有停止对顾客的威胁,这一点,大村吾一在法庭上的证词及其他人的证词已说明得非常清楚。

被告人在同日午后两点半,为了去借事先打电话联系好的搬家用三轮汽车,在赴长后镇丸秀运输店的途中,于该镇福田金属店买了一把登山用小刀,然而,这不是如检察官所论述的那样,足可以立证这时已怀有杀意的证据。而是被告早就想买一把登山用小刀,并利用这个机会还一起买了晾衣夹(根据福田金属店店主清川民藏在法庭上的证词)。检察官认为被告买晾衣夹是打掩护,但这也是没有根据的。

然而,这时,宫内在新的女人面前,有殴打初子的行为,并与她发生了三十分钟以上的争吵。初子于三点半左右以绝望的心情离开了宫内的住处。之后,应当说,初子便怀着这种心情在丸秀运输店门前看见了上田宏,并与他一起回金田镇。

如前所述,在初子跟宫内的关系进入破裂阶段之后,其绝望的心情是可以想象的。二十七日夜晚,初子对上田宏说,想不开饮食店了,要到横滨(根据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然而,又担心卖了饮食店,那十万日元的被宫内白白要去(事实上,在被害人家属卖掉饮食店后,宫内拿着十万日元借据向其家属要走了)。因此,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初子必要找一个可以依赖的靠山。

初子是良子的姐姐,被告人与她们之间从小就认识。初子多情,对上田宏怀着执拗的本能的爱。在她感到绝望的同时,对妹妹良子与上田宏之间的幸福的恋爱又抱有忌妒之心(根据宫内在法庭上的证词以及被告人的交待)。初子劝良子打胎,其理由是“被告人与良子年少,无育儿能力”,但这种解释是不能成立的。初子执拗地迫使良子打胎,并声言将此事要告诉双方老人,这种行为被认为是起因于初子的忌妒之心,也是很自然的。

案件发生的前一天,即二十七日夜晚八点,初子把上田宏单独叫到味美饮食店,向他透露出要停业去横滨;应当说,这是被害人向被告吐露出不自然的爱情。但是,被告没有答应初子的求爱,这也是理所当然的。两人之间很难确认发生过肉体关系。

良子当时怀孕已三个月,被告人对此是不能不考虑,予以关怀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被告慑于罪行,追求性欲的本能明显减退。因此,被告人是否有后悔之意,仅以社会上的工友和公寓管理人的外表观察是很难看得出来的。

检察官主张:被害者以要把良子怀孕离家出走的计划告诉被告父亲相威胁,所以,被告就要阻止她这样干,因而构成了被告杀人动机。但是,这种主张是没有多大根据的,也根本说明不了产生杀意的动机的。初子即使苦苦求爱,即使威胁,被告也不听。虽说被告和良子都是少年,但已经十九岁了,不论怎样妨碍他们,也不会改变他们的计划的,因为,他们已经具有了自由的意志。不仅喜平的父亲,就连初子也不知道他们在横滨市矶子区的新住所。

4、被告人对初子的态度。

他们俩人都没有怎么争吵的样子,而是谈笑风生地来到现场。但是,初子突然站住了以后,空气才剧然紧张起来。这时两人的距离约二米远。不过,不是上田宏向初子逼近,他是站住了,采取了一种防御的姿势。这时,初子再次以将要把良子怀孕一事告诉被告父亲相威胁,这一点,被告在检察厅的供述材料中以及在法庭上的供述材料中也有。紧接着,初子可以说是以友好的态度抱住了被告人的(根据宫内在法庭上的证词)。

3、初子坐在被告人自行车后座来到晒泽岗上时,下了自行车,率先走到离下车地点约五十米远的现场,这一点,根据宫内在法庭上的证词,也是清楚无疑的。

初子这时问告被人是喜欢自己还是讨厌自己,并逼使他清楚回答。被告做了否定的回答之后,被害者初子突然走近被告人,并一下抱住了被告。(根据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证词)。

到这时,被告才亮出了登山用小刀。然而,这绝不会检察官所断定的那样,是怀有杀意才刺进被害人胸部的。而倒是相反,是被告在丸秀运输店门前遇见初子以后,在被害人面前始终是以被动态度处之的证据(根据秀次郎在检察厅的供述及在法庭上的证词),而且,这时,被告仍站在原地不动。宫内在法庭上的证词就证明了这一点。

被告人由于初子要把良子怀孕一事告诉双方老人,所以就阻止,并抱着吓唬的目的,亮出了刀子。这是事实。不论在法庭上陈述意见中,是在辩论中,都是辩护一方一贯地承认这一事实的。之所以承认这一事实也是充分地考虑到被告受愤慨、激昂等心理情绪的支配,以至造成对以后一系列行动的记忆力的丧失这一情况的。

本辩护人对于出庭检察官不得不根据不充分的材料于法庭上求刑时的表情神态,也不是没有觉察到的,也为检察官没有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襟怀坦白地按照新的证据写出合乎新的“情理”的求刑书来而感到遗憾。

即使被告人对检察官的交待带有任意性的,那么,也可以认为:正是因为丧失了记忆力,所以才对检察官的审问胡编乱造地回答一通。

被害者初子即使未必爱上被告上田宏,当她想得到某个人的支持的时候,正好身边有一个男人,这就是被告,于是就想抓住他,依靠他,这种心理,从该女子的绝望心情来看,可以认为是很自然的。

起诉事实之二关于尸体遗弃的问题,被告人也并没有否认。本辩护人也无意否认。但是,对于检察官用尸体遗弃以及紧接着同良子同居的事实从反面立证被告故意杀人这种论断,是不能同意的。因为没有一个证据可以驳倒这样一个事实:被告人见初子意外的死去,极为狼狈和惶恐,于是,就想把尸体藏在草丛中,但不料掉到悬崖下。

被告在说明被告的那种表情时说道:“那种表情是无法用语言形容。”这话意义不太好理解的,但是,作为被告人来说,从迄今为止的初子的言行来看,是不能理解初子的内心状态的。这,应当说也是极其自然的。

2、被告人于六月二十八日案件发生前的行动。

检察官说宫内辰造在法庭上的证词是根据案件发生后过了四个月的记忆,所以不能轻易相信。然而,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是:宫内是目睹者。把搜查初期所得的供述材料跟宫内证词做一比较,如果说宫内证词不可信的话,还可以说得通。但调查的最后结果,其材料中仍然没有这一事实。这只能说明,检察官的上述说法不过是在转嫁责任罢了。

根据法本技术官的鉴定书及其在法庭上的证词,被告的手在刀子刺进被告胸部时有相当感觉。但是,即使在一般情况下,刀子如果是偶然刺进肋骨间,达到心室,加害者也往往是没有意识到会刺进对方身内的。这一点,已为许多案例所证明(如,昭和三十二年八月二日大阪地方法院刑事第一部对大伴兼吉过失致死一案的审判)。另外,在刀子刺进又拔出的一瞬间也未必会流出大量的血,溅满加害者一身。——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的。

检察官在求刑论述中谈到:鉴于最近少年犯罪增加,故不能轻视本案上田宏的犯罪。言外之意虽没有充分理由,但也要对被告判以重刑。对此,辩护人是无法同意的。

被告人原来性情温良,在校学习成绩又好,劳动中又得到好评。在检察官的论述中,把这些都利用在认定“所以,不会被激情所驱使,从而是故意杀人”这一点上。但是,这是在罪行是杀人这一前提下的推理,不能不说,离真实委实甚远。

在现场上,初子问上田宏喜欢还是讨厌自己,逼使被告表态(这种事情也是完全可能的),当被对方拒绝了自己的爱时,其绝望的心情就愈烈。当被告偶尔亮出刀子威胁时,被害人一闪念索性不如一死,扑向刀尖——这也是极其可能的。

而且,被告人就夺去初子生命一事已感到深深的悔恨,所以,他认为“即使处死刑也罪有应得”,这可以看做是他在道义上要求惩罚自己的强烈欲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可以认为他是受了道义上的自我谴责才故意夸大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因而对检察官做了虚伪的交待。

一、被害者坂井初子与宫内辰造的关系。

从整个情况看,被告人对案件的偶发性和重大性是畏惧的,但是由于他年少无知,在无暴露的几天内,又处于一种半安心的状态中。——这种解释,我认为是适当的。

3、关于初子和宫内辰造的关系,搜查官也没有认真、好好调查。而检察官对于他们俩相好以及味美饮食店濒于破产的境地、初子的绝望的心情等丝毫没有予以考虑过。而且,在讯问宫内辰造以前,也不知道初子在现场是主动地抱住被告人的。由于对被害者的调查也不充分,因而就把案件说成是这样的一个动机促成的,即:初子是专为妹妹着想,才希望妹妹打胎的,这样,被告人就怀有杀意。很显然,这种动机说是多么牵强附会,软弱无力。

检察官把被告人“丧失记忆”的申明断定说是撒谎,并断言,尽管丧失记忆,但在检察官面前关于刺杀初子的过程,仍做了详细的交待,这种行为是不可理解的。然而,正如宫内辰造在法庭上的证词所说明的那样:初子是突然抱住被告的。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不可能有以象在检察官面前所供述的那样的冷静、慎重的态度,刺进被害人胸部,造成致命伤的时间的。

“没有。”

这样,没有杀意的证据,不仅案件发生前有,就是在被告人在作案现场的行动中也大量存在。这一点,将在下面叙述。

三点半钟,被告在丸秀运输店前,同该店店主的儿子富冈秀次郎检查车体时,正好初子打这里路过。根据秀次郎在法庭上的证词,被告看见初子,其样子好象是去横滨的计划被初子知道了,吓了一跳。然而,如果按检察官所主张的那样,被告买登山用刀子是为了窥视杀害初子的机会,不是更令人感到,被告会有更异常的举止言行吗?

尤其是,在现场上,被告人是被害者求爱的对象,虽说是一次事故,但毕竟把初子给捅死了。因此,被告人是非常害怕良子怀疑自己和初子的关系的。就是说,在他想来,以把良子怀孕一事告诉自己父亲微不足道的理由而杀死了初子,是很难让良子相信的。他不想让良子知道自己和初子的关系已发展到“不相爱则杀死你”的程度。

检察官论定说道:被告人是为了追求自己的性的快乐,决心“排除干扰者”,方犯下这一罪行的。然而,我想提请检察官注意的是:事实上,被告作案后五天内并没有同良子同衾过。

关于被告人上田宏杀人及尸体遗弃一案,辩护人提出辩论要点如下:

总之,在六月二十八日案件发生以前,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证据,就是在被告交待材料中也没有。相反倒有正如被告所否定的很多证据。

5、初子身体的动作和亮出刀子的位置。

良子的家庭只剩一个母亲,双亲不全,又有一个过着堕落生活的姐姐。因此,被告认为跟良子结婚父亲是决不会允许的。这样,他就决心走自己的独立道路,以便好过上他那幸福的婚后生活——他具有这种想法也是可以充分理解的。

另外,在检察官的论述中,还有这样一点,即:根据被告人没有自首这一事实,把案情似乎看得很重。然而,虽然自首可以减轻刑罚,但对于把它作为认定案情的基础这一论调,是令人不能同意的。

不论是被告人还是良子,都坚定不移地想要孩子,一致表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外正如检察官所说,尽管受到初子的妨碍,但却具有着能够实现计划的经济上的能力。期待着即将到来的幸福未来的被告人怎么会怀有一个杀人、葬送自己前途的计划呢?在此,辩护人之所以主张被告不是故意杀人,其根据就在这里。

四、对于本案的一般考察。

如果概括地考察一下本案的话,一言以蔽之,就是:不能否认在检察厅搜查阶段所调查的材料

是不充分的。

1、搜查官不知道宫内辰造是被告作案时的目睹者,明确这一事实是通过辩护人对宫内的反讯问。

2、检察官并没有正确地掌握初子和被告人的关系。

而且,检察官虽然口口声声提到青少年问题,然而,对本案被告犯罪动机,犯罪事实,却不承认其未成熟性,偶然性,非连续性。我认为:一方面认定被告人象成人一样怀有杀意,而另一方面在判何刑合适的问题上,又考虑青少年犯罪的增加,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第一、起诉事实及检察官所提出的事实的要点(略)。

被告人对于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的讯问,被告人即使采取积极的态度承认自己的罪行说“刺”啦或者“捅”啦,也不过是表示他那悔悟之意。根据被告人这些供词就确认他怀有杀意,这是在他充满矛盾的交待材料中,取其对他不利的供词为证据,而这种做法在采证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菊地大三郎并不是将以上要点照本宣科、原封不动地宣读一遍的。辩论结束之后,要点要提交给审判官们,以便他们在讨论决定判刑上的参阅。在将近一个小时的辩论中,他几乎一直是用平板但明了的语言陈述的。从他的语气里,可以听出:他所陈述的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是无懈可击的。只是在他叙述到检察官认定被告怀有杀意是由于检察厅一方调查研究不充分造成的时候,声音略高;在叙述到有关青少年问题、指责检察官量刑过重的时候,语调中略含公愤之感。

青少年犯罪的增加,是当前世界上普遍现象,也可以说是人类文化社会的社会现象,因此,我认为依靠强化刑事惩罚这样单纯的方法,是达不到减少犯罪的目的的,判什么刑合适,一般是根据社会上犯罪率高低而定。但即便如典,对于本案的被告人因此就认定有“杀意”这样一个无根据的事实,不能不令人认为,这是明显地使刑律遭到践踏。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有威胁意图,但绝没有杀意,被害人之死既然是由于被害人出乎意料的行动所造成的结果,那么,被告就不应负有伤害致死、过失致死的责任。我认为:本案是一次单纯的事故,被告人仅仅是在尸体遗弃这一点上是有罪的。完了。

横滨地方法院刑事第五部:

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八日

在检察官求刑的那天,旁听人所得到的印象是:总而言之是杀了人,案子是不小的。但是,在听完菊地辩护人的辩护之后,这种印象却改变了,认为:上田宏也是一个受害者,因而,对审判长的最后裁决寄予强烈的希望。

三、被告无杀意。

“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想说的话吗?”

上田宏从被告席上站起来,回答说。他的这一回答也是根据菊地辩护人的指使。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百分之九十,被告人都回答说道:“没有。”不用说,这都是辩护人怕被告人一时说走了嘴而要求的。

“那么,审判到此结束。判决于十二月二十二日午前十点在本法庭进行。”

检察官认为:正如法本技术官所鉴定的那样,当被告人以通常的力量握着刀子的时候,如果是初子用身体扑过去的话,其刀尖就会发生摇晃,从而,不会造成平伤。然而,如果初子决心自杀而死的话,就会突然握住被告人持刀的手腕,然后猛扑上去。——这种情况也是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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