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纳纳的父母状告公安局不作为,造成他们的女儿被害。同时,状告宁静以及她的家人知情不报,致使他们的女儿丧失被营救的机会。法院受理了案件。

刘保国在答辩的时候没提任何请求,他说:“原告所述完全属实,公安局在受理乔纳纳家人报案后,我作为承办人,没有履行责任,没立案,造成严重后果。我愿意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公安局的不作为构成违法,应给予死者乔纳纳经济赔偿。宁静及其家人行为不道德,判决宁静的法定监护人赔偿乔纳纳家五万元。

诉讼案结束后,刘保国又受到公安局的免职处分。

宁宁和康铁柱的案子被移交到法院。康铁柱一审就被判处了死刑。

宁宁的案子法庭审理的时候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宁宁是出于义愤而杀人。宁宁杀死宁全福符合义愤杀人的所有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伦理德尚的效果。义愤杀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但具有重要的量刑因素,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宁宁的行为是过失犯罪的一种。宁宁手里拿的不是烧火棍,是能杀人的枪,他应该能预见可能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虽然他可能忘记了之前给枪装子弹的事,但子弹是否是宁宁无意装进枪膛的,属于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能佐证。并且,宁宁在得知宁全福死亡的情况下隐瞒不报,所以,应该以过失罪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宁宁打死宁全福纯属意外。宁宁主观上并没想打死宁全福,他并不知道或者忘了枪里有子弹。并且,是宁全福先拿起枪的。所以,不构成犯罪。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宁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那天,宁宁被两个法警押上法庭。他的眼睛在旁听席上搜索,渴望看到什么。旁听席上没有宁宁要找的目标,他有些失落,抬眼望向远处。

突然,他的眼睛一亮。

法庭大门处走进来一个人,橘黄色的长围巾随着款款的步伐摆动飞舞,身后是追随而来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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