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和伯林汉小姐以及她父亲来到遗嘱认证法庭时,发现里面异常安静。很明显,好奇的大众对这场即将举行的诉讼程序并不是很有兴趣,或者对于它和轰动的“肢解案”之间有什么关联也并不明白,但是辩护律师和消息灵通的记者都已经齐集这里了,他们嗡嗡的说话声,好像教堂礼拜仪式中的管风琴奏出的乐曲般在大堂里回荡着。

我们刚走进去,有个慈眉善目的中年绅士便立刻站起身来,走过来迎接我们,并和伯林汉先生热情地握手,殷勤地招呼伯林汉小姐。

“这是马奇蒙先生,医生。”伯林汉为我介绍道。这位诉状律师先是说了一番感谢我不辞劳苦地来参加调查庭之类的客套话,然后他就领着我们入座。长凳子的那头坐着一个人,我认出那是赫伯特先生。

“哎呀,那个无赖也来了!”伯林汉先生扯着嗓门叫道,“还装作没看见我,因为他没脸见我,可是——”

“嘘!嘘!我亲爱的先生!”律师可吓坏了,连忙大叫道,“我们要文明点,特别是在这样的地方。求求你,我恳求你稍微收敛一下,千万可别闹出什么乱子来。”他又补充道,“您最好什么话也不要说。”这最后的一句话,似乎是在说伯林汉先生所说的话一句都没有得体的。

“非常抱歉,马奇蒙,”伯林汉满脸懊恼,“我会注意的,我肯定会非常小心的。我再也不看他了,我一看见他,就恨不得跑过去揪下他的鼻子!”

这恐怕正是马奇蒙所担心的,他坚持要求伯林汉小姐和我坐在长凳的另一头,这样就能将老先生和那个家伙隔离开了。

“和杰里柯说话的那个大鼻子是什么人?”伯林汉先生问。

“是罗蓝勋爵,赫伯特先生的律师。坐在他身边的那位开朗的绅士是我们的出庭律师奚斯先生,一位非常有才干的人——”接着马奇蒙小声说,“他和桑戴克博士可是一对好搭档,相当有默契的!”

话音刚落,法官已走进法庭并且就坐了。书记官领着陪审团成员一起宣誓,法庭的气氛渐渐严肃了起来,一直到结束,都将持续这种肃穆的气氛,只是间或能听见旋转门被忙乱的律师助理或记者碰得乱响。

法官是个相貌奇特的老绅士,短脸,阔嘴巴,加上圆突的大眼珠,很容易就让人想起青蛙。他有个动作还真的和青蛙极为相似,眼皮懒懒垂下,就好似是吞下一只大甲虫那般:这就是我们所能观察到的他仅有的表情。

陪审团一宣誓完毕,罗蓝先生马上就开始介绍这个案子;他的委托人靠在椅背上,紧闭双眼,似乎是要接受可怕的手术一样。

“本案源于住在布伦斯拜瑞区皇后广场141号的约翰·伯林汉先生的无故失踪,时间约为两年前,更准确地说,是在1902年11月23日。伯林汉先生自那天之后就一直杳无音讯。有一些证据,让我们深信他已经死亡,因此,他遗嘱的主要受益人——乔治·赫伯特,在此向法庭申请立遗嘱人的死亡认定许可,以便来执行遗嘱。由于立遗嘱人在世的最后一次出现是在两年前,本申请案是基于两年前的失踪事实,也就是说,种种迹象都表明当时的情况异常特殊,更让人觉得奇怪的是,失踪事件发生得十分突然。”

这时法官以细微但却沉稳的声音说:

“要是立遗嘱人失踪得缓慢又不彻底,或许会更加惹人注意吧?”

“是这样的,庭长,”罗蓝先生回答道,“但是重点是,立遗嘱人一直以来都是生活有规律的一个人,但是却在上述的日期突然失踪,也没有对自己的私人事务作任何交代,从此就杳无音讯了。”

说完,罗蓝开始叙述约翰·伯林汉失踪事件的背景。他所说的和我在报纸上读到的别无二致。在向陪审团陈述了所有的事实之后,他继续对此作着解释:

“如果说一个头脑清醒的人来客观地分析这桩怪异、神秘的失踪事件,”他说,“会有什么样的结论呢?这个人从他表弟或弟弟的房子出来之后,一转眼就消失了,对此该作何解释呢?他是否会悄悄溜走,毫无先兆地坐上火车来到了某个海港,然后去往了遥远的国度,弃一切于不顾,也不让他的朋友知道他究竟去了哪里?再或许此刻他正躲在国外或者家里,不在乎他可观的财产被别人瓜分,以及亲友们对他的担心?抑或是死神突然就降临到他身上,因为疾病、意外,甚至是因为被某个不知名的杀手谋杀?这种种可能,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他的失踪是否会是他有意为之?为什么不可能?——你可能会发问。毕竟,我们经常见到有人会突然失踪,几年之后被找到了,或者自动出现了,他会发现自己的名字早已被人们遗忘了,自己的家成了陌生人的家。没错,不过这种情况通常都是有原因的:有可能是因为对家庭纷争感到厌烦,遇到了财务困境,或是生活无法继续下去了,生性喜欢流浪等,因而选择了离开人们的视线。”

“本案和这些完全没有相似点吗?是的,一点都没有。家庭失和——尤其是指足以使人长期焦虑的那种,这只可能是已婚人士的困扰。因为立遗嘱人是单身,所以这个可以排除。财务紧迫,还是不成立,因为立遗嘱人的财务状况非常好,可以说十分宽裕。他的生活过得非常逍遥自在,兴趣广泛并且绝对充实自由。在他那儿,旅行已经是一种习惯,根本不要遮遮掩掩。他的生活很有规律,种种固定的习惯都是长久以来养成的,而非一时的冲动或欲望——我一会再对此作出解释。他最后出现在公众面前的那阵子,他正准备出国,并且也做好了回国之后要完成的工作计划。可是他回国之后就消失了,剩下了很多未完成的工作。”

“假如我们认为他是主动失踪而且藏了起来,这个假设更是和事实完全相悖。另一方面,假如我们认为他是突然死亡——不管是遭到意外或者被谋杀,便和已知的事实几乎完全符合。至于种种详情,各位将在我所传唤的各位证人的证词里得到答案。立遗嘱人已经死亡的假设不但远比他还活着的假设可信,甚至我认为这也是唯一合理的解释。”

“不仅如此,由立遗嘱人突然且神秘的失踪事件,让我们作出了他已经死亡的假设,在最近更有了进一步的确认。去年7月15日,悉德卡镇发现一条人类的左臂骨,左手无名指缺失。经鉴定证明,死者为男性。对那条手臂作检验的法医将会告诉各位,那根手指是在死者死后或者生前不久被截下的。他所发现的证据还表明,那条手臂被丢弃的时间约为立遗嘱人失踪的那段期间。在这之后,警方又陆陆续续地在其他地方找到同一具尸体的其他部位的骨头。更奇怪的是,这些骨头被发现的地点均在艾尔森或伍德弗一带。我对各位作个解释,立遗嘱人最后出现的地点正是在艾尔森或伍德弗。”

“现在来看看这究竟有多少处巧合。等会儿一位在人骨检查方面非常有经验的法医将会告诉各位,这具骸骨是属于一个约六十岁,身高五尺八寸、体格健壮结实且健康情况良好的男子,更让人惊讶的是,立遗嘱人生前在左手无名指,也就是遗骸主人被截下的同一根手指上——戴了一枚非常罕见的戒指。那枚戒指非常紧,一戴上就再也拿不下来了,并且它的样式也非常特殊,若是仍然留在尸体上,必定会让人一眼就认出死者的身份。换句话说,这具遗骸的种种特征和立遗嘱人别无二致;而死者被肢解也表明了凶手有意掩盖死者的某项特征;况且骸骨被丢弃在各个地点的时间也和立遗嘱人的失踪时间大体上相符。因此,我在此恳求各位在对多位证人诚实公允的证词作出判断之后,能够作出符合真相的裁决。”

罗蓝先生说完便坐了下来,用手推了一下夹鼻眼镜,然后迅速瞄了一眼他的辩护摘要。这时书记官开始为第一名证人进行宣誓。

杰里柯先生走上了证人席,他木然注视着表情呆滞的法官。在照例作了陈述之后,罗蓝先生开始质询证人。

“据我所知,你的身份是立遗嘱人的诉状律师和关系密切的股票经纪人?”

“以前是,现在仍然是。”

“你认识立遗嘱人有多长时间了?”

“二十七年。”

“就你对他的了解,你认为他这人会任性地突然失踪,并和亲友断绝联系吗?”

“我认为不可能。”

“能否说出你的理由?”

“照我看,这种行为完全不符合他的性格和习惯。他是个严于律己的人。每次出国他都会时刻向我报告行程,即便是他不方便和我联系的时候,也都会事先跟我说一声。我的工作之一是到外交部去为他领取退休金。在失踪之前,他从未忘记过将该准备的文件交给我。”

“据你所知,他会有什么值得失踪的理由吗?”

“没有。”

“你最后一次见到他是在什么时候?”

“1902年10月14日,晚上6点钟,在布伦斯拜瑞区皇后广场141号。”

“请你将当时的情形叙述一遍。”

“那天下午3点15分,立遗嘱人来到了我的办公室,让我陪他一起去见诺巴瑞博士。于是我陪着他来到了皇后广场141号的房子里。不久诺巴瑞博士就来了,准备对立遗嘱人捐赠给大英博物馆的古董进行检查。这批捐赠品包括一具木乃伊和四只礼葬瓮等一些陪葬品。立遗嘱人指定这些东西必须按照原来的摆设方式,在同一个展柜里展出。其中,木乃伊当天已经送达,其他的陪葬品当时还在国外,但是据说一周内就会运抵英国。诺巴瑞博士代表博物馆前来对这批捐赠品进行验收,但他表示必须先和馆长联系且得到他的同意之后,才能正式接受。于是立遗嘱人对我做了一些关于运送、捐赠这批古董的指示,因为当天晚上他就要出国了。”

“这些指示和本庭今天的主旨有关系吗?”

“应该有的。立遗嘱人决定到巴黎去,接下来他可能会去维也纳。他让我在那批陪葬品运达的时候负责接收,并把东西打开,然后和木乃伊一起存放在某个房间,在那儿放置三周。如果在这期间,他回来了,他将亲手将捐赠品交给博物馆的负责人员;如果到时候他还没回来,就直接通知馆方来自行运走。从他的指示来看,我觉得立遗嘱人对于他这趟出国旅行的长短并不能确定。”

“他明确地说过要到哪里去了吗?”

“没有,他只说有可能会再去一趟维也纳。可是他却没有明确说接下来要去哪儿,我也没有问。”

“你知道后来他又去哪里了吗?从布伦斯拜瑞区皇后广场141号离开以后?”

“不知道。6点钟他离开了房子,穿着一件长大衣,拎着只手提箱和一把雨伞。我将他送到门口,看他向着南安普顿街的方向走去了。可他究竟去了哪里,我真是一无所知。自那以后我就再也没看见过他。”

“他没带别的行李,除了那只手提箱?”

“我不知道,不过我看好像没有。他习惯轻装上阵去旅行,如果有什么需要的他会在途中置办。”

“他对仆人们提过什么时候回国吗?”

“他屋子里除了一名看门人,没有别的仆人。那房子其实不能算是他家。立遗嘱人一向吃住都在俱乐部里,虽说他的衣服是在那房子里放着的。”

“他离开后,你一直都没有他的消息?”

“没有。自那以后,我再也没听到他的消息。依照他的指示,我等了三周,然后去通知了博物馆的人,告诉他们说可以来搬走捐赠品了。五天之后,诺巴瑞博士就过来了,并正式签定了协议,捐赠品就被运往博物馆了。”

“那么你再次听到立遗嘱人的消息是在什么时候?”

“11月23日晚上7点15分,乔治·赫伯特先生来找我,他对我说立遗嘱人之前到过他家,仆人将其带到了书房。可是等赫伯特回家时,却发现立遗嘱人不在那儿了,他没有告诉仆人他要离开,也没有任何人看到他离开那座房子。赫伯特先生觉得事态非常严重,于是专门赶来通知了我。我很紧张,因为我也已经很久没有听到他的消息了。我们两人决定尽快联系立遗嘱人的弟弟葛德菲尔·伯林汉先生。”

“赫伯特先生和我迅速前往利物浦街,并坐上了最快的一班去往伍德弗的火车。当时葛德菲尔就住在那儿。8点15分我们到了他家,仆人告诉我们他出去了,他女儿在书房里——后院里的另一间小屋。仆人点了油灯,领着我们到了书房。我们在那里看见了葛德菲尔·伯林汉先生和他的女儿。葛德菲尔刚刚回家,他是从院子的后门进来的,后院门上的门铃会在书房里鸣响。赫伯特先生将详情告诉了葛德菲尔之后,我们便离开了书房,往主屋走去。借着葛德菲尔手里油灯发出的光线,我发现离书房仅仅几步远的草地上有个发亮的小物体。于是我指给他看,他便捡了起来,那正是立遗嘱人总是串在表链上的一只圣甲虫宝饰。这东西连同一个金环被一条金线串起。金

线和金环都还在,可是金环上却有个缺口。我们回到主屋,问仆人那天都有些什么人来过,没有人看见过立遗嘱人,所有仆人都说那天下午一直到晚上都没有任何人来访过。伯林汉父女也声称他们一直都没有立遗嘱人的消息,对于他回到英国的事情更是一无所知。由于情况让人非常担忧,次日早上我便报了警,请他们协助调查。经过一番搜寻,警方仅在查令十字车站的寄物柜里找到了一只无人认领、上面刻着‘J.B.’字母的手提箱。那只手提箱正是立遗嘱人离开皇后广场时提着的那只,同时里面装着的物品也可以证实手提箱是伯林汉先生的。我曾询问过寄物柜的管理员,他说那只手提箱是在23日下午4点15分被存放在这的。那个人的长相他记不太清楚了。车站保管了那个箱子三个月,可是还是没人认领,于是就交给了我。”

“可以通过一些标志或记号看出它曾经到过哪些地方吗?”

“只有一个‘J.B.’的缩写,标签和记号都没有。”

“立遗嘱人的年龄是多大?”

“据我所知,到1902年10月11日这天,他整整五十九岁。”

“可以把他的身高告诉我们吗?”

“可以,他的身高是五尺八寸。”

“那么,他的健康状况怎么样?”

“我认为他的身体很健康,因为我从没听过他有什么病痛。当然,我这么说也只是从外表来判断,他的身体看上去确实很健壮。”

“是不是可以说,他保养得很好?”

“以他这个年龄的人来说,可以这么说。”

“他的体型是什么样的?”

“他的体格相当健硕,而且肌肉很结实,但不算发达。”

罗蓝飞快地记录着,又追问道:

“杰里柯先生,你在之前说,你已经认识立遗嘱人二十七年了。那你是否注意过他的手指上是否佩戴了戒指?”

“他在左手的无名指上戴了一只仿制的古董戒指,上面有欧西里斯之眼的刻花。我印象中他只戴这枚戒指。”

“他总是戴着这枚戒指吗?”

“是的,因为那只戒指太小的了,勉强戴上之后就很难摘下来了,他不得不一直戴着它。”

杰里柯的证词到这里就差不多了。结束的时候证人望着伯林汉的律师,似乎想问点什么,但奚斯一直坐在那儿专注地看着供词。杰里柯发现不需要再交叉质询,于是走下了证人席。我往椅背上靠了过去,一转头,发现伯林汉小姐正低着头沉思。

“你认为供词如何?”我问她。

“听起来没什么可以怀疑的地方,滴水不漏。”她叹了口气,低声说,“他们怎么能这样冷酷地谈论我可怜的约翰伯父,这太不应该了。说他是什么‘立遗嘱人’,这完全是市侩商人的口吻,好像他老人家只是一个符号似的。”

“遗嘱认证庭里很难给人温情和善意。”我笑着答道。

她点点头,表示同意,接着问我:“那位女士是谁?”

她所说的女士是一位穿着时尚的年轻女人,她刚走上证人席,此刻正在宣誓。宣誓完成之后,她回答罗蓝律师——同时也在回答伯林汉小姐——关于她身份的问题的疑问。她的名字叫作奥古斯汀娜·关杜莱·多柏斯,是乔治·赫伯特在艾尔森那栋房子里的女仆。

“赫伯特先生是一个人居住在那儿吗?”罗蓝问。

“我不知道你是什么意思。”多柏斯小姐说。

“我的意思是,他是否单身,明白吗?”律师解释道。

“那又如何?”证人轻佻地回答。

“你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就行了。”

“我知道你的居心,”证人看上去比较难缠,“但我认为你不可以对一个洁身自好的年轻女孩作出这种影射。再说,还有一个管家和一个厨房女仆也住在这屋子里,而且赫伯特先生已经老得够资格做我父亲了……”

法官嫌恶地微微低下头。

罗蓝回答她的话道:

“我并没有影射你,我只是在问你,你的雇主,赫伯特先生,是不是单身,是或不是?”

“我又没问过他这个问题。”证人沉着脸说。

“请回答我的问题——是或不是。”

“我不知道答案,怎么回答你的问题?”证人有点失去理智地大喊,“也许他结婚了,也许还没有。我凭什么一定知道?我又不是私家侦探!”

罗蓝律师似乎愣住了,一脸错愕地望着证人。一阵沉默之后,法官传来求饶似的声音:

“这点真的很重要吗?”

“当然,法官大人。”罗蓝回答说。

“既然这样,那你可以等传唤赫伯特先生的时候问他吧!他总会知道的。”

罗蓝鞠了个躬,算是同意了,于是回头继续质询这个嚣张的证人。

“两年前的11月23日,你还记不记得这天发生了什么事?”

“记得,约翰·伯林汉先生在那天来访。”

“你怎么知道那是约翰·伯林汉的?”

“我不知道,他自己说他是伯林汉先生。”

“他什么时间去的?”

“下午5点20分。”

“然后发生了什么事?”

“我告诉他赫伯特先生还没回来,他说他可以在书房里等,顺便写几封信。于是我就带他到书房去了,然后关上了门。”

“接着发生什么事?”

“没什么特别的。赫伯特先生在5点45分的时候回来了——和往常一样——他拿钥匙开门进了屋子,然后便直接走进了书房。我没有多注意,以为伯林汉先生还在那里,便准备了两份餐具和晚餐。6点钟,赫伯特先生走进餐室,看见桌上摆了两个人的餐具,觉得奇怪,就问我原因。我告诉他我以为伯林汉先生还没离开,会留下来用餐。对于我的回答他很是惊讶,他说他并没有看见伯林汉先生,还责怪我在他回来时为什没有及时向他汇报。我说,我把他带进了书房,以为他会在书房里看见伯林汉先生。可是他说,他根本就没有见过他。于是,我们就来到客厅,以为伯林汉先生会在那儿等赫伯特先生,可是在那儿我们也没有看见伯林汉先生。赫伯特先生又说,也许是伯林汉先生等得不耐烦了,自己先离开了。但是我告诉他,我确信他没离开,因为我一直在留意着大门。然后他问我,伯林汉先生是独自来的,还是和他女儿一起来的。我说不是那个伯林汉先生,而是约翰·伯林汉先生,他听了之后非常惊讶。于是我提议最好搜查一下屋子,看看他究竟有没有离开。赫伯特答应了,于是我们所有人把房子几乎翻了个底朝天,仔细查看了每个房间和角落,确实没有发现伯林汉先生的踪迹。这时赫伯特先生变得急躁起来,他匆匆地吃了晚餐,然后离开家赶乘6点30分的火车进城去了。”

“你的意思是伯林汉先生一直没有离开屋子,你一直都在留心?那么,当时你在哪里?”

“我当时在厨房里,在那儿我正好可以看见前院大门。”

“你是在哪里准备用餐的餐具的?”

“在餐室。”

“从餐室,你还能看见前院大门吗?”

“在餐室不能,但可以看得见书房,书房在餐室对面。”

“到餐室你必须要经过厨房上楼吗?”

“是的,必须经过。”

“那会不会就在你上楼的时候,伯林汉先生离开了屋子?”

“不,他做不到。”

“为什么?”

“因为他不可能做到。”

“为什么不可能?”

“因为他不可能那么做。”

“也许伯林汉先生在你上楼的时候一个人走了?”

“不,这不可能。”

“你如何知道他没有离开?”

“我确信他没有。”

“你可以这么肯定吗?”

“如果他真的走了,我一定会看见的。”

“我的意思是,他有没有可能趁你上楼的时候,离开了。”

“我上楼的时候他正在书房里。”

“你怎么知道?”

“因为我带他进去之后,他就一直没有出来过。”

罗蓝停了下来,深深地吸了一口气;这时,法官的眼睛已经眯了起来。

“那栋房子有侧门吗?”律师也已经疲惫了,但是仍然继续质询道。

“是的,就在房子的侧面,有一个可以通往小巷子的侧门。”

“书房里是不是还有一扇落地窗?”

“是的。窗户外面是一小片草地,那道侧门就在它对面。”

“当时那扇窗户,还有侧门上锁了吗?伯林汉先生会不会是从这两个地方出去的?”

“窗户和门的内侧都有把手。是的,他的确可以从那里出去,但是他并没有那么做。”

“你怎么知道?”

“在我看来,绅士是不会像贼一样,从侧门溜出去的。”

“当你发现伯林汉先生不见的时候,检查过落地窗是不是关着的吗?”

“当天晚上,在我就寝之前检查过所有门窗了,当时都已经从里面关紧了。”

“那么侧门呢?”

“侧门也已经锁上了。那道侧门必须花很大力气才能关上。因此,假如有人从那里出去,一定会弄出很大的声响的。”

重要部分已经询问完毕了,罗蓝律师松了一口气。正当多柏斯小姐准备离开证人席的时候,奚斯站了起来,准备进行交叉质询。

“看见伯林汉先生的时候,屋子里的光线怎么样?”奚斯问道。

“光线很亮。虽然屋外很暗,但是走廊开着灯。”

“请你仔细看看。”他在证人面前将一个小东西晃了一下,“据说这是伯林汉先生经常佩戴在表链上的饰品。你还记得在他到访的时候有没有戴着它吗?”

“没有,没有戴。”

“你这么肯定?”

“是的,非常肯定。”

“谢谢。现在我来问问有关你刚刚提到的,搜索屋内的情况。你说过,整间屋子你们都找过。那么,你去书房找过吗?”

“没有。赫伯特先生去伦敦之后,我才进去的。”

“那个时候书房的窗户有没有关上?”

“是关上的。”

“那扇窗户从外面可以关上吗?”

“不可以。外面并没有把手。”

“好的。书房里都有哪些家具?”

“有书桌、旋转椅、两张安乐椅、两只大书柜,还有一只赫伯特先生放外套和帽子的衣橱。”

“衣橱可以锁上吗?”

“当然可以。”

“你进去的时候,衣橱是锁上的吗?”

“我不知道,因为我没有去翻那些柜子和抽屉。”

“客厅里又有哪些家具?”

“一只壁柜、一张沙发、钢琴、银桌,还有六七把椅子和一两张小桌子。”

“钢琴是哪一种类型的?”

“直立平台型的。”

“它被摆在客厅的什么位置?”

“靠近窗户的墙角。”

“钢琴后面有没有空间藏一个人?”

这个问题逗得多柏斯小姐毫不避讳地笑了起来,然后回答道:

“嗯,有。后面的空间很大,应该可以藏个人在那里。”

“那么,你有没有检查过钢琴后面?”

“没有,查看客厅的时候我并没有看过那里。”多柏斯小姐不屑地答道。

“沙发底下检查了吗?”

“当然没有!”

“那你到底是怎么搜查的?”

“打开房门,看了看里面有没有人。我们找的是一位中年绅士,又不是小猫或者猴子。”

“看来,其他房间你们也是这样搜查的吧?”

“是啊!我们只是看看房间的内部,并没有检查床底或者橱柜之类的地方。”

“那栋房子里所有的房间都是用来作为起居室或者卧房的吗?”

“不,三楼有一间堆放杂物的储藏室;二楼还有一个房间,赫伯特先生在里面堆放了很多皮箱和一些没有用的东西。”

“你在搜查的时候,看过这两个房间吗?”

“没有。”

“那么在那之后呢?有没有去看过?”

“进去过一次储藏室,另外一间没有去过。那个房间一直都是锁着的。”

就在这个时候,法官的眼皮不停地跳动着,就像是有什么不祥的预兆。

奚斯没有进一步发问,坐了下来。

在多柏斯小姐准备再度离开证人席的时候,罗蓝突然走了出来。

“刚才你已经对伯林汉先生经常佩戴的圣甲虫饰品作了说明。”他说,“你说1902年11月23日,伯林汉先生去赫伯特先生家的时候,并没有佩戴这个饰品。你真的可以确定吗?”

“是的,我可以。”

“对于这一点,请你一定要特别谨慎。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你可以发誓,那个时候他的表链上确实没有挂圣甲虫宝饰吗?”

“是的,我发誓。”

“那你留意过他的表链吗?”

“没有,我并没有特别留意。”

“既然这样,你怎么能那么确定圣甲虫宝饰没有拴在表链上呢?”

“因为不可能。”

“什么不可能?”

“因为如果它挂在那里,我肯定会发现。”

“伯林汉先生的表带是什么样的?”

“最普通的那种。”

“我的意思是,它究竟是链子、缎带还是皮带?”

“我想应该是链子吧!也有可能是缎带……当然,也许是皮带。”

法官白了她一眼。罗蓝继续追问道:

“你究竟有没有注意,伯林汉先生到底戴的是哪一种表带?”

“没有。我为什么要注意?跟我又没有关系。”

“那你为什么偏偏对那个宝饰如此肯定?”

“是的,十分肯定。”

“你的意思是,你注意到了?”

罗蓝停了下来,无奈地看着证人。旁听席传来一阵窃笑声。这时,法官终于按捺不住了,他问道:

“这个问题你到底能否明确地回答?”

多柏斯小姐不再吭声,突然她低下头啜泣起来。

罗蓝赶紧坐了下来,停止了提问。

多柏斯小姐离席之后,进入证人席的有诺巴瑞博士、赫伯特先生,以及车站寄物柜的管理员,但是这三个人都没有提供新的线索,只不过进一步证实了杰里柯和女仆的证词。接着走入证人席的是在悉德卡发现尸骨的那名工人,他复述了一遍曾在死因调查庭中说过的话——弃置在水芥菜田里的骨头不会超过两年。苏玛斯医生最后一个被传唤。他简短地叙述了自己检验骸骨的过程,然后罗蓝律师开始了提问:

“你听到杰里柯先生对立遗嘱人外貌的描述了吗?”

“是的。”

“你检查的死者的骸骨与那些描述吻合吗?”

“大致是一样的。”

“请你明确地回答,是或者不是。”

“是的。但是,我要强调一点,对于死者身高的看法,只是我的推测。”

“这个我能理解。根据你的检查结果,以及杰里柯先生对立遗嘱人的特征描述,能不能说那些骸骨是属于约翰·伯林汉先生的?”

“是的,有这种可能。”

听完这句证词,罗蓝坐了下来;而奚斯立刻站了起来,开始对他进行询问。

“苏玛斯医生,在检查那些骸骨的时候,有没有发现特别的特征让你认定骸骨是属于某一个人,而不是属于身高、年龄、体格类似的一群人的?”

“很遗憾,没有。”

奚斯没有再发问,于是苏玛斯医生离开了证人席。

这时,罗蓝站起来陈述了他诉请本案的目的,法官昏昏欲睡似的点了点头;接着奚斯代表辩方作总结,他的陈词非常简短,也没有华丽的辞藻,只是简单地反驳了申请人律师的说辞。在指出立遗嘱人失踪时间过短,不能作出死亡判定的请求之后,奚斯说道:

“所以本次申请案应该建立在确凿的证据之上。原告律师认为立遗嘱人已经死亡,那么就必须有证据来证明。可是他提出证据了吗?我认为没有。他只是一再指出,立遗嘱的人无依无靠,没有任何牵挂,是一个独身主义者,可以自由来去,所以没有任何失踪潜逃的理由和动机。这些便是对方申辩的内容。另外,他巧夺天工的演说,也许不止是想证明这一点。因为,如果立遗嘱人果真是像对方辩解的那样,立遗嘱人是一个充分拥有自由的人,他不会无缘无故失踪;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说,因为他拥有自由,所以他可以毫无顾忌地不告而别?对方律师声称,立遗嘱人能够凭借心情随意去任何地方,因此没有潜逃的必要。我倒想说,既然他拥有绝对的自由,可以随意来去,那么他利用这种自由,也不足为奇!对方律师指出,立遗嘱人在没有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就消失了,也没有告诉任何人他准备去哪里。我倒想问,他要通知谁呢?他无依无靠,不需要为谁负责,他的存在与否和任何人都没有关系。假如有突发情况,需要他立刻出国,他没有理由不去!对方律师还说过,立遗嘱人在没有作出任何安排的情况下,不顾一切地离开了。我要问问在座的各位,对于一个多年来习惯于将所有事物交给谙熟一切业务,并且值得完全信任的律师去处理的立遗嘱人,这种说法成立吗?当然不!”

“在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在我看来,立遗嘱人的背景没有丝毫不寻常的地方。他经济宽裕,并且没有任何责任束缚,他喜欢旅行,经常去偏远的国家游玩。这次离开的时间相对以往久了一些,但是,这不能作为宣判他死亡的依据,以及窃据他财产的理由。”

“至于最近被找到的骸骨,我不想多说什么。将它们与立遗嘱人硬扯在一起,这简直是胡扯!各位已经听过苏玛斯医生的证词了,这些骸骨并不能证明属于某一个特定的人。所以辩方律师想要以此作为证明立遗嘱人死亡的证据,并不成立。在此我还是要提出辩方律师提到的让我疑惑的一点:”

“辩方律师说,骸骨是在艾尔森、伍德弗附近被发现的,立遗嘱人最后现身的地方正巧也是这两者之一。在他看来,这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但是,我无法认同他的观点。我们假定立遗嘱人最后出现的地方是伍德弗,而骸骨也是在伍德弗发现的;或者他是在艾尔森失踪的,而骸骨正好也在艾尔森被找到,那么这件事情就值得我们重视了。可惜,他最后出现的地方我们并不能确定,而在这两个地方都找到了骸骨。很显然,对方律师的推断太不切实际了。”

“我不想再浪费各位的时间了,不过我要再次强调,想要合理地认定立遗嘱人的死亡,那么就必须明确地提供证据。但是,目前并没有证据出现。所以,立遗嘱人是随时都可能现身的,另外他有权要求财产得到保障。在此,我请求各位作出正义的裁决。”

奚斯的总结结束之后,法官终于如梦初醒般的睁开了眼睛。他将厚重的眼帘向上卷起,出人意料地露出一双睿智的眼睛。首先,他朗读了一段遗嘱内容,以及他的笔记——这应该是在眼皮半闭的时候写下的——接着,他开始回顾律师的辩词和证据。

“各位,讨论证据以前,”他说,“我准备针对本案综述一下。当某个人去国外或离开自己的住所以及常出现的场所一段时间,并且在这段时间内没有任何消息,那么从他最后一次出现的时间开始算起,七年为申请失踪人员死亡认定的有效期限。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某人失踪长达七年,就可以自然认定此人已经死亡。当然,如果有充足的证据显示他在这七年内的某一个时间依然活着,那么死亡认定就是无效的。假如在比七年还要短的失踪时间内申请死亡认定,那么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此人已经死亡的可靠证据。其实,死亡认定本来有假定的成分,跟实际证据有区别。因此,这类案件所提供的事证证据必须更具有说服力,可以充分地证明这人确实已经死亡。失踪的时间越短,提供的事证证据就越要充足可信。”

“现在回到本案上来,约翰·伯林汉失踪不到两年,不足以构成死亡认定的条件。当然,以前有过失踪时间比这还短的案件都作出了死亡认定,并且得到了保险赔偿。所以现在,找到支持死亡确实发生的证据是最为重要的。”

“如果本案中立遗嘱人是一位船长,而且他在船队从伦敦驶向马赛的航程中突然失踪了,那艘船连同船上的员工一并没了消息。那么,这艘失踪的船和不见踪影的船员,就为船长的失踪提供了更加合理的解释和证明。虽然也缺少必要的实际证据,但是这一事证,却也可以成为判定船长死亡的可信证据。举这个例子主要是让大家做一个参考,所有的推测也都是要有一定事实根据的,切不可凭空捏造。”

“本案的诉请人要求作出对立遗嘱人约翰·伯林汉的死亡认定,这样他们就可以根据遗嘱内容来分配立遗嘱人的财产。我们的责任重大,裁决稍有偏差,就会严重损害到立遗嘱人的利益。因此,大家要认真仔细地思考已有证据,只有严谨地分析过各项证据以后,才能作出最后的裁定。”

“本案有两部分相关证据:一是立遗嘱人失踪的相关背景;二是骸骨事件的影响。关于后者,我很诧异并且感到很遗憾,此项申请没能等验尸官报告全部出来后再提出,所以请大家仔细考虑一下。要提醒大家的是,苏玛斯医生很明确地指出,到现在为止还无法确定死者的身份,不能证明那些骸骨是属于特定某个人的。不过,立遗嘱人和这位无名死者也很有可能是同一个人,因为他们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

“大家已经听了杰里柯先生关于失踪事件的发生背景的证词,立遗嘱人之前从未有过出国旅行而不向他交代行踪的先例。在此要注意的是,在立遗嘱人约翰·伯林汉先生和诺巴瑞博士会面结束之后,并准备前往巴黎的时候,他并没有向杰里柯先生交代他的行程,以及他在巴黎的住处和回国的确切时间。所以杰里柯先生也无法告诉我们立遗嘱人到底去了哪里,什么时候回来。由此看来,杰里柯也无法掌握立遗嘱人的行踪。”

“多柏斯小姐和赫伯特先生的证词中有着很多混乱甚至矛盾的地方。比如他们说立遗嘱人约翰·伯林汉先生进了书房后,就没了人影。因为在屋里没找到他,所以他们认为他已经离开了。在他离开的时候,也没有人告诉仆人他要走了。而且之前他还说要留下来等赫伯特先生,所以他的不告而别显得很突然。一个人可以这样鬼祟地离开别人家,并且没告诉仆人一声,那么他会不会经常也用同样的方式离开平日出现的场所,而事先不告知别人,也不向任何人交代去向呢?”

“现在,我们有两个问题:一,立遗嘱人的失踪跟他的生活习惯和个性是否相违背?二,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立遗嘱人已经死亡?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加上刚才大家已知的各种证据,会引导我们得出一些结论。”

法官做完以上陈词之后,就开始读起了遗嘱内容,但没过一会儿就被打断了,因为陪审团主席宣布,他们已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随即直了直身子,望着陪审团席,当主席发表声明说,他们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可以认定立遗嘱人约翰·伯林汉已经死亡的时候,他点了点头表示赞同。于是,在对罗蓝律师正式传达法庭驳回死亡认定申请的时候,他谨慎地解释说,他个人的意见也是如此。

这项裁决让我终于松了一口气,我想伯林汉小姐也一样,伯林汉小姐的父亲也很开心,他抑制不住胜利的愉悦。因为天性善良,他很快离开了法庭,以免让遭到挫败的赫伯特看到,伯林汉小姐和我也随即离开了。

当我们离开法院的时候,伯林汉小姐笑着说:“看来,我们并没有走上绝路。我们还是可以摆脱厄运的,或许可怜的约翰伯父也一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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