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塔耳当律师和在德兰士瓦当律师不同:在纳塔耳有一种一身兼二任的律师,只要取得了辩护士的头衔,同时也可以当状师:而德兰士瓦的情形就和孟买一样,辩护士和状师的范围是有区别的。作为一个律师,他有权选择充当辩护士或状师。所以我在纳塔耳的时候,已经取得了辩护士的资格,到了德兰士瓦,又得申请当状师。因为作为一个辩护士,我不能和印度人进行直接的联系,而南非的白种人状师是不会找到我头上来的。

不过就是在德兰士瓦,状师也可以出庭县法院。有一次,我在约翰内斯堡的县法院里受理一宗案子,发现我的当事人欺骗了我。我看他在证人席中完全站不住脚,所以未经任何辩论我便要求县长取消这个案子。对方的律师觉得惊奇,而县长却很高兴。我指责当事人叫我受理一件虚假的案子。他知道我从来就不受理虚妄的案子,当我把这事情向他说明以后,他承认了他的错误,而且我有一个印象,就是我请县长作了不利于他的判决,他并没有对我生气。我在这件案子中的行为事实上并没有使我的业务恶化,倒反使我的工作更加顺利了。我还看到我对于真理的忠诚提高了我在同行中的声誉,而且尽管由于肤色歧视的阻力,在某些案子里我甚至还赢得了他们的厚爱。我当律师的时候,还有一种习惯:凡是我所不懂的,我从不隐瞒我的当事人或同事。每当我自己没有把握的时候,我便劝我的当事人去另请高明;如果他一定要找我,我便要求他让我去请教别的大律师。这种坦率的态度赢得了无限的好感和当事人的信任。如果必须找大律师商量的时候,他们总是愿意承担费用。这种好感和信任对我的公众工作大有帮助。

我在前面几章已经表明,我在南非当律师的目的是为了给侨团服务。即使如此,争取人们的信任还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心地开阔的印度人很善于从事挣钱的职业,可是当我劝他们为了自己的权利去尝一尝坐牢的滋味时,许多人欣然接受,这与其说是因为他们懂得这样做是正确的,倒不如说是由于他们对我的信任和好感。

当我写到这个地方的时候,我的心里涌现了很多美好的回忆。成千的当事人变成了公众工作中的朋友和真诚的同事,他们的配合竟使本来是充满了艰难困苦和危险的生活转变成美好的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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