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去英国的目的,即打算当律师,我一直到如今还没有作什么交代,现在该简单地谈一谈了。

作为一个学生,他在正式当上律师以前,必须履行两个条件:“保持学期”——十二个学期相当于三年左右的时间;和考试及格。“保持学期”意即吃掉学期,也就是说每一个学期至少必须参加大约二十四次宴会中的六次。所谓吃掉并不是指真正的吃一顿饭,而是指在规定的时间亲自报到,其余的时间只是参加宴会而已。当然咯,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人都是开怀大吃好菜大喝美酒。一顿晚饭要花二先令六便士到三先令六便士,即二至三个卢比。这还算是便宜的,因为如果是在旅馆吃饭,光是喝酒就得花那么多钱。对于我们这些在印度的人来说,如果我们还没有“文化”的话,酒钱超过饭钱,确是一件惊奇的事。我刚知道的时候,也是很吃惊的,我奇怪人们怎么有这样大的气量花那许多酒钱。后来我就明白了。在这种晚宴席上,我常常是不吃东西的,因为我所能吃的只有面包、煮的马铃薯和大白菜。最初我连这些东西也不吃,因为我根本不爱吃这些;后来我既然吃了,我也就有了勇气要别的菜吃。

晚宴席上准备给法官的菜往往比学生的好。有一个波希学生,也是素食者,为了替素食着想,我便申请只有法官席上才有的素菜。这个请求被接受了,我们便开始从法官席上取得了水果和其他的蔬菜。

每四个人一组可以分到两瓶酒,因为我不喝酒,人们都想拉我凑数,以便三个人喝两瓶酒。每学期还有一个“盛夜”,除了葡萄酒和樱桃酒以外,还有平时所没有的香槟酒。因此到了这种“盛夜”,我便受到特别邀请,而且到处都有人拉我入座。

当时我既看不出来,而且一直也弄不明白,这种晚宴怎样能够使学生更有资格充当律师。最初这种宴会往往只有少数几个学生参加,所以他们就有机会和法官交谈,还有人发表演说。这种情况有助于他们获得具有一种优雅而精练的社交知识,而且还提高了他们讲话的能力。可是到了我那个时候,这种情况已经是一去不复返了,因为法官们自己分设一席了。

这么一来,这种制度便逐渐丧失了它原有的意义,可是保守的英国还是保持着它的形式。

学习的课程是容易的,律师们被幽默地称做“宴会律师”。谁都知道,考试并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在我那个时候,考试有两门:一门是罗马法,还有一门是普通法。当时有一些正规的课本是专门为这种考试而编印的,而且可以带到考场上去,可是几乎没有人去读它们。

我知道有很多人以一两个星期的时间突击罗马法的笔记,便可以应试及格;只要花两三个月的时间读一读普通法的笔记,也可以应试及格。考卷是很容易答的,主考员也是宽宏大量的。罗马法考试的及格率住往达95%至99%,而大考的录取率则达75%或更多。所以谁也不怕落榜,何况考试不是一年一次而是一年四次,谁也不觉得有什么困难。

然而我却成功地把这两种考试并而为一。我觉得我应该读遍所有的课本。我以为不读这些书是一种错误。我花了很多钱去买课本。我决定读拉丁文的罗马法。我为了应付伦敦大学入学考试所获得的拉丁文知识,对我很有好处。而所有这一切阅读在我到了南非以后,也并不是没有价值的,因为罗马荷兰法就是那里的普通法。所以读了贾斯丁尼亚的著作对于我了解南非的法律,确实有很大的帮助。

我花了九个月相当艰苦的劳动读完了英国的普通法。布罗姆的《普通法》是一部巨大而有趣的著作,我花了不少时间才读完。斯尼尔的《平衡法》是很有意思的,可是有一点儿难懂。怀特和提德尔的《重要案例》收集了一定的案例,很有意思而且富有启发性。我还以极大的兴趣读过威廉士和爱德华合著的《不动产》以及古德维著的《动产》。威廉士的著作读起来象一部小说。我回到印度以后曾以同样浓郁的兴趣阅读的一部著作是麦尼的《印度教徒法》,不过这里不是谈论印度法律书籍的地方,所以不谈了。

我参加了考试,而且被录取了,于1891年6月10日取得律师资格,并于11日在高等法院登记。12日我便起程回国了。

然而不管我怎样读书,我的束手无策和恐惧心里并未因此而告终,我并不感宽自己已经有了执行律师事务的资格。

但是要描写我这种遇事束手无策的情形,只好另辟一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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